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考核和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考核和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和《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奖优罚劣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媒介等手段,调节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条 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各县(市)区重点河流市控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根据省与市、市与县(市)区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或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每半月进行考核、排名,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布。每月以月均值监测数据作为河流补偿依据,考核断面月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补偿,跨境断面上游县(市)区政府向下游县(市)区政府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的主要支流河,各县(市)区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市环境监测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共同设定。断面考核目标如有调整,经县(市)区政府正式申请,提出依据,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给各县(市)区政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考核河流断面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或采用国家采测分离数据,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5+X”即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PH值、溶解氧+特征污染物。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按当月水质类别计算补偿金。X是指在一定时段内河流出现的1项或多项特征污染物,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明确。
第六条 河流水质超标补偿标准为:断面水质超过考核标准即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每增加一个指标超标增加50万元。未达到水质目标类别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累计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10万元。
第七条 河流水质断面考核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每月向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下达超标补偿通知单,包括水质监测结果、核定的超标补偿金额、补偿对象等。各县(市)区政府收到补偿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收回执反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每月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经市政府同意后,将核定的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上游县(市)区政府向下游县(市)区政府补偿资金在次年1月末前缴纳上一年度补偿资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加罚补偿资金的10%,一并缴纳给下游县(市)区政府。
第九条 污染补偿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上游县(市)区政府补偿给下游县(市)区政府的资金,统筹用于下游地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6〕79号)确定的水环境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断面水质。
第十一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排污单位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三条 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当地政府应按照省、市枯水期相关政策,采取对重点排污单位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四条 我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执行标准
附件:
各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执行标准
序号 | 河流断面名称 | 所属县(市)区 | 考核断面 执行标准 |
1 | 二道河入汤河水库断面 | 辽阳县 | Ⅲ |
2 | 下达河入汤河水库断面 | Ⅲ | |
3 | 柳壕河孟柳断面 | Ⅴ | |
4 | 运粮河唐马桥断面 | Ⅴ | |
5 | 南沙河高家断面 | Ⅴ | |
6 | 兵马河入柳壕河断面 | Ⅴ | |
7 | 北沙河河洪桥断面 | 灯塔市 | Ⅴ |
8 | 葛西河入北沙河断面(幸福河汇入后) | Ⅴ | |
9 | 马峰河入北沙河断面 | Ⅴ | |
10 | 马峰河上游入文圣区界断面(跨界) | Ⅴ | |
11 | 十里河入沈阳境前断面 | Ⅴ | |
12 | 浑沙河入浑河断面 | Ⅴ | |
13 | 马峰河三界桥断面 | Ⅴ | |
14 | 护城河蓝天加油站断面 | 白塔区 | Ⅴ |
15 | 东京陵北排红美国际断面 | 文圣区 | Ⅴ |
16 | 马峰河三界桥断面 | Ⅴ | |
17 | 汤河双庙前断面 | Ⅲ | |
18 | 护城河入白塔区界断面(跨界) | Ⅴ | |
19 | 新开河入太子河断面 | 宏伟区 | Ⅴ |
20 | 前进河入太子河断面 | Ⅴ | |
21 | 南地河宏伟区断面(西八里)(跨界) | Ⅴ | |
22 | 汤河汤河桥断面(跨界) | 弓长岭区 | Ⅲ |
23 | 柳壕河入辽阳县前断面(大房身)(跨界) | 太子河区 | Ⅴ |
24 | 南地河蔡庄桥断面 | Ⅴ |
注:由于南地河属于跨4个县区断面,且污染治理工程正在实施中,南地河宏伟区断面、蔡庄桥断面考核将在南地河污染治理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后实施。